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0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林賢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陸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
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
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慧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