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五一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