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709號聲請人 鄭婉玉 相對人 鄭嘉雄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經核其性質,係屬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而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目前實際住居地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此有聲請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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