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潘怡蓁 被告 莊翔荏 (原名 莊順龍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