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債權人雲林縣私立雙福寶佛門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債務人 張英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案主 劉連子 之扶養
義務人,積欠其安養照顧費用167,901元未還,經過多次協調處理,債權人願讓債務人分期償還,惟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最後一次還款後,再無依約償還積欠之養護費用,目前尚餘123,020元未清償。而債權人多次電聯債務人,其手機未接也不回電,刻意閃避責任,未信守約定,使案主及債權人權益受損等語,因而發聲請發支付命令。
㈢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協調會會議紀錄僅約定①109年6月2
日會償還37,901元,②從107年7月1日起每月償還6,000元,迄110年8月1日止,應償還84,000元,③餘額欠款46,000元至110年9月1日清償完畢,並無債務人一期未履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故債權人僅能就已屆期之債務部分請求清償。而債務人最後一次還款日期為109年7月7日,結算至本支付命令製作完成日止,迄今僅有109年8、
9、10月應償還款項屆期(合計為18,000元),是以債權人之請求逾越本支付命令第1項所示金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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