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林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55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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