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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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35號原告 楊宥芸 被告 郭家滕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2604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郭家滕被訴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原告楊宥芸撤回告訴,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6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