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754號
原告 陳嘉寧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海雲 等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