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