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債權人 蔡明忠 債務人晶豪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美臻 債務人 林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300,000元113年3月20日6%002300,000元113年3月26日6%003300,000元113年4月3日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