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之五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編號│1│2│├──────────┼────────────┼────────────┤│罪名│失火燒毀建物及住宅│妨害兵役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89.01.05│89.10.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度偵緝字第45│基隆地檢91年度偵緝字第45││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199號│91年度訴字第1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05.30│91.05.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199號│91年度訴字第19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1.06.24│91.06.24│├───┴──────┼────────────┼────────────┤│所犯法條│刑法173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980│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980│││號│號│└──────────┴────────────┴────────────┘┌──────────┬────────────┬────────────┐│編號│3│4│├──────────┼────────────┼────────────┤│罪名│強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1.01.22│90年6月間某日起至││年月日││91.2.2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度偵字第591│基隆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23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93號│91年度訴字第2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05.24│91.08.1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93號│91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1.08.07│91.08.19│├───┴──────┼────────────┼────────────┤│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否│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肆月│├──────────┼────────────┼────────────┤│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258│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275│││號│號│└──────────┴────────────┴────────────┘┌──────────┬────────────┐│編號│5│├──────────┼────────────┤│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9年1月初起至同年月9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3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訴字第2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07.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1.08.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減刑後徒刑、拘役或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2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