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895號〕,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前經本院裁定並執行羈押。嗣本院據被告之聲請,於民國95年7月19日,以95年度聲字第2109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聲請人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