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林宜樺 被告 陳志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