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5號上訴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素 被上訴人 楊雅君
王金足 楊張素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60,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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