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83號聲請人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水河 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撤銷贈與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108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上字第17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資費用其中新台幣232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家宏訴訟費用計算書:
1.第1審裁判費用17,601元
2.第1審郵資費用176元(其餘232元已退還)
3.第2審裁判費用25,260元
4.第2審鑑定費用10,000元(其餘10,000元由相對人支出)合計53,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