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 李功 交
李功台 李功言 李秀梅 方華德 方華恩方華敏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6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119,072元,應徵裁判費31,888元,聲請人即原告並於訴訟中支出測量費4,960元,合計本件訴訟費用總額為36,848元。
而相對人應負擔其中四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636元(計算式:36,848
34=27,636),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