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7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82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董明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31C--20Z09958││1│23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A6245││1│3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A4907││1│126│││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69│││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1│29│││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7│││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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