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花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順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