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94號
原告林金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慧珍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㈡請提出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