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銘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銘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銘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銘遠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12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數罪併罰狀乙紙在卷可憑。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部分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附表部分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均附予敍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刑事第1庭法官許進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贓物││││││├────────┼──────────┼──────────┼──────────┤││││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1月17日│100年01月20日│98年0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3號│字第333號│第100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5號│100年度訴字第905號│100年度簡字第5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4月29日│100年04月29日│100年07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05號│100年度訴字第905號│100年度簡字第509號││判決││││││├────┼──────────┼──────────┼──────────┤││判決│100年05月23日│100年05月23日│100年08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0日│98年9月20日.99年3月5│99年5月2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023號│第2336號等│第233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20│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07日│100年12月07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82│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號││││├────┼──────────┼──────────┼──────────┤││判決│101年03月14日│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3次)│有期徒刑7年6月(9次)││││││├────────┼──────────┼──────────┼──────────┤││││││犯罪日期│99年5月21日│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19日││││~100年01月02日│~100年0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36號等│第2336號等│第233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07日│100年12月07日│100年12月0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判決││││││├────┼──────────┼──────────┼──────────┤││判決│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102年0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01月20日~100年│99年11月1日│97年6月13日│││0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336號等│第2336號等│字第188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106年度易字第11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07日│102年07月10日│106年06月08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5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8號│106年度易字第1118號││判決││││││├────┼──────────┼──────────┼──────────┤││判決│102年01月02日│102年07月29日│106年07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3│││├────────┼──────────┼──────────┼──────────┤││││││罪名│竊盜││││││││├────────┼──────────┼──────────┼──────────┤││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宣告刑│如易科罰金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3.11.10││││││││├────────┼──────────┼──────────┼──────────┤││││││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56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03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877號││││判決││││││├────┼──────────┼──────────┼──────────┤││判決│106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