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盧松永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參佰伍拾柒
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
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馮衍燕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2次)
合    計   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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