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 紀清萬 被告 林承康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16,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