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享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靜怡 非訟代理人 黃姿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務代理機構或發行公司所出具台端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及附表3份(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