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度聲字第 7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聲字第 7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分別處有期徒刑6 年(此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1 年
6 月,嗣經本院裁定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2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法 官 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