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錫宜 被告 陳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3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3,168元,此裁定已於10
7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2份、本院答詢表7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