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47號上訴人日華金典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被上訴人 林任佑
吳英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47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