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3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宋柚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7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宋柚玄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3124元宋柚玄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3124元宋柚玄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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