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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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張聖澴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 律師被告 莊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 陳報 之被告住所「苗栗縣○○鎮○○○街00巷000號7樓」(本院卷第11頁),經查並無該址,且被告戶籍址登記於「苗栗縣○○鎮○○○街000號7樓」,亦與上開陳報址不符,故本院前次送達合法與否已有疑義;又原告當庭提出民事準備㈠暨聲請狀(本院卷第35至36頁),並未提出繕本已寄送被告之依據,亦有再行確認被告是否送合法送達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