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672號債權人 洪銘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水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敘明發生何種法律關係、時間、金額、原因)。
㈡提出借據正本其他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證明)。㈢提出債務人未清償該筆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台端曾向債務人催收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