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請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記載於民國97年12月日為提示日,又提示日之前無法請求利息,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增列聲請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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