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秀玲
莊秀梅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和
莊文濱
莊黃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係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屬財產權訴訟,而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判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暨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文和應各給付上訴人莊秀玲、莊秀梅新臺幣(下同)15萬元,被上訴人即被告莊文濱應各給付上訴人莊秀玲、莊秀梅15萬元等語,經核依上訴人主張應分歸其等所有遺產價值合計469,708元(計算式:18850+6151+74982+364038+1100+1093*2/5+10368*2/5+7*2/5=4697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莊文和、莊文濱應給付上訴金額合計共6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6萬9708元(計算式:469708+600000=0000000),揆諸前揭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日
書記官吳揆滿
附表:
編號種類標的權利範圍核定價額上訴人主張分割方式1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6分之000,850元分歸上訴人莊秀玲、莊秀梅分別共有各1/22土地臺南市○○區○○段00地號6分之16,151元3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6分之000,982元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全部000,038元5房屋臺南市○○區○○○里○○○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500000分之00000000,100元6存款板信商業銀行雙園分行1,093元及所生孳息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5分配7存款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東園郵局10,368元及所生孳息8其他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