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宸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哲全 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 蘇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418,應繳裁判費24,958,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24,458,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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