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
蔡明熙 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予以羈押。現因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屆滿,經訊問被告,認為原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續予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魏新國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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