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3號聲請人 蔡志文 住○○市○區○○路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南市地方分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巴哈伊教台南市地方分會(下稱巴哈伊教台南分會)之董事,巴哈伊教台南分會因管理需要,經第3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堪信實。又巴哈伊教台南分會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備查,有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1年9月16日南市民宗字第1111170806號函文在卷供參,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巴哈伊教台南分會之董事,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巴哈伊教台南分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