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淨重柒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一0號案被告 林海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簽結,惟該扣案之毒品即安非他命參包(淨重七.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自應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即安非他命參包(淨重七.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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