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苖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黃日隆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D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2│││││││書││毒│期││苗│60│苗│簡││苗│簡││5揮│││徒│7│栗│偵﹑0│栗││1│栗││1│執2指│││刑││地│﹑│地│上││地│上││3發││品│陸││檢││院│││院│││已│││月││署│││││││││├──┼──┼────┼──┼─────┼─┼───┼────┼─┼───┼────┼────┤││有││││││││││││竊│期││苗│6│臺│上6││臺│上6││3中│││徒│4│栗│偵2│中│3│38│中│3│38│執0行│││刑││地│1│高│易2││高│易2││5執││盜│壹││檢│2│分│││分││││││年││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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