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張瑞英 被告 陸宗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宗焱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犯罪嫌疑重大,又於短暫時間內為恐嚇及妨害自由之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另被告否認犯行,尚待詢問證人及共同被告,有勾串之虞,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99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瑞英係被告之母,被告為家庭主要經濟來源,因案羈押後,全家生活頓失依靠,若被告持續羈押,原有駕駛工作不保外,全家亦無經濟來源可供維持日常生活,爰請求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陸宗焱所涉妨害自由等犯行,有證人 楊金福賴勇仁周宜禛 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放款及繳款名冊、還款明細、繳款證明單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第305條恐嚇罪及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短暫時間內數次對證人楊金福為恐嚇及妨害自由之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因被告否認犯行,本件尚待訊問證人及共同被告,亦有勾串之虞,故本件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
(二)另法院於認定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及有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而為考量,被告之家庭因素與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是否已經消滅之判斷並無直接關係,非在必予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指被告家庭現況等情,亦不影響被告有無羈押必要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從而,本院認被告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並未消滅,且經核目前尚無其他適合方式足以擔保被告能順利完成刑事追訴審判,故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秀枝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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