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卷第6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海洛因3包,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8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考(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6號卷第81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鑑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紙附卷可考(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第4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67公克,含包裝袋1只)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2-1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54公克,含包裝袋3只)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6號)2-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3247公克,含包裝袋1只)3海洛因1包(含袋重0.23公克,含包裝袋1只)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