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沈枝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7,297元沈枝杉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53%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66元沈枝杉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年息1.353%新臺幣20,044元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6日止年息1.353%新臺幣30,236元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6日止年息1.353%新臺幣127,297元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53%,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70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