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536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金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涂逢利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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