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告 龍昊辰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35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及損害賠償數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