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218號聲請人 戴偉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偉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系爭本票發票日之月份遭指印覆蓋無法辨識,為無效票,繳費前請自行斟酌。)
二、聲請狀末聲請人戴偉桓之簽名或蓋章。
三、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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