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07號
抗 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相 對 人  何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所
為移送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不適用民事訴訟
法合意管轄之規定,應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乃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本件應為小額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合意管轄之規
定,原裁定以合意管轄為由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屬違誤,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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