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1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一ОО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廿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 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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