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308號

原告 林瑾鈺

被告 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票款之訴,惟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7至55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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