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69號聲明人 劉飛仙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劉飛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