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兆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兆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兆棟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9年8月1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1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壢簡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㈠至㈣之罪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9年8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揭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445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3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