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九二四號
受罰人 吳坤良 右受罰人因原告甲○○等與被告乙○○、丙○○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坤良科罰鍰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未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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