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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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江元君 即元駿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99號卷宗、105年8月15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加悅建設股份玉山商業銀行│105年5月10日│78,000元│CA0000000│元駿企││1│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業社│││ 黃加佑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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