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宏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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