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宏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君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宏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黃鴻達
法官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君